鄂尔多斯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规范“青年文明号”管理,完善创建活动运行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三、“青年文明号”活动在窗口性行业及重点建设工程、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党政群机关中开展。
四、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六、“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年工作的常项活动如“青年创新创效”、“争当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竞赛活动与“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纳入青年文明号的管理考核;另一方面要深刻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创新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70%,原则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组织开展职业道德、现代礼仪教育活动,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集体中至少有50%的成员成为各级青年岗位能手或青年创新能手,熟练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4、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八、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深入开展“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在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了示范和导向作用。
6、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做到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责任到人。
7、“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必须资料齐全,档案完备。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九、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
十、评选、推荐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十一、各地、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各级别“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1、给X级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的申请报告;
2、创建单位成员花名册;
3、创建目标及措施;
4、量化考核细则;
5、创建集体当年事迹材料及上年度市、旗区“青年文明号”命名决定;
6、X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
7、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按期上报。
注: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岗条件:获得一年以上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称号的青年集体。
十二、 各级别“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各地、各单位申报数量,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各地、各单位根据名额上报组委会办公室审核。
十三 、青年文明号评选实行公示制。申报集体要按照《鄂尔多斯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实施全市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进行公示。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十四、公示期满,组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年度考核情况及材料,召开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各行各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市“青年文明号”集体。
十五、市青年文明号监委会成员将在一年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验收。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创建资格。
十六、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规范严把质量关。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七、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十八、市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年底命名表彰市“青年文明号”集体、“青年文明号信用建设示范岗”集体,每两年在已获全国、自治区级、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评选“鄂尔多斯市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
十九、各单位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以后对复检合格重新认定的集体每两年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二十、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全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鄂尔多斯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青工农牧部。各旗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十一、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要建立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年底,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要将本级别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二、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自治区、盟市、旗县四个级别(行业、系统、企业可参照设立相应级别)。
二十三、全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检查、考核和监督。各旗区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二十四、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严格规范,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只须挂最高级别“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工作规范,监督电话,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五、青年文明号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文明号称号的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
二十六、各级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二十七、对考核、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原命名单位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二十八、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评选同时进行。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同时征求特约监察员的意见。符合标准的,由原命名单位继续认定为青年文明号。
二十九、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条件优秀者可适当延长);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4、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
三十、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4、其它严重影响“青年文明号”荣誉情形的。
三十一、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三十二、青年文明号活动标识见“标识图样”。标识中“Y”是英文“青年(youth)”的第一个字母,代表青年;“Y”的复线代表青年集体。整个标识意为成长在中华广阔大地上的广大青年集体在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实践中,用青春、热情和双手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奉献社会,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颜色:“青年文明号(江泽民同志手迹)”字体及下方圆内区域为红色(色标M100+Y100),“Y”及“Y”的复线为白色,其他为绿色(色标Y100+C50)。
三十三、青年文明号的字体(江泽民同志手迹)和标识图样已申报图标外观设计专利,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拥有对该文字和标识图样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并授权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使用。青年文明号字体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是: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青年文明号工作现场以及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网站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印刷品、宣传画(册)的制作等。青年文明号字身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四、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和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十五、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归全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三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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